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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易某与龙某、易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1年9月7日受理原告易某、易某与被告龙某、易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易某、易某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易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6.25元,减半收取103.13元,由原告易某、易某负担。

审判员黎建华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杨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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