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旦大学,住所地上海市杨某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该学校职工。
申请人复旦大学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7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面额为人民币5,000元、出票人、持票人均为复旦大学、收款人为上海新雅食品营销有限公司银行转帐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复旦大学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德宝
审判员崔海艳
代理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书记员颊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