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6月1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0日13时,被告人吴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豪捷110型两轮摩托车,自南向北沿张某X村处,因避让货车碰撞路边石头,吴某找村X村民杨奎报警,吴某被带离现场,后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吴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吴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388.60mg/x。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证言,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报告单,渑池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证明、被告人吴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吴某危险驾驶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但其酒精含量相对偏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1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邵红伟
审判员李辉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