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蒲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司法局。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
上诉人张某、蒲某就与被上诉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要求赔偿一案,不服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芷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某、蒲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蒲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卫红
审判员肖尊启
代理审判员谌香菊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