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麻阳人,住(略)。
被告涟源市XX劳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x-X。
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被告涟源市XX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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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骆某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