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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诉被告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负责人陈XX,该信用社主任。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湖南麻阳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政府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诉被告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XX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骆军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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