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女
被告吴XX,男
本院2011年4月12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陈功全
审判员刘琰
人民陪审员张顺保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