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07年6月19日、2008年4月22日及2009年7月6日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中央空调机组维护保养、空调管道系统水处理。后原告按约顺利完工,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人民币x元未付。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人民币x元。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元。具体支付日期如下:2009年12月5日前支付x元、2010年1月5日及2010年2月5日前分别支付x元。如逾期,原告有权就上述未到期的全部债权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案受理费835.40元,减半收取417.7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2009年12月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已于2009年11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卫东
书记员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