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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物业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物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褚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物业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物业咨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佣金和全程策划费2,023,861.3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佣金和全程策划费的违约金317,011.96元(暂算至2009年2月28日,要求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500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佣金、全程策划费,并返还保证金共计40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日之前偿付原告上海某物业咨询有限公司400万元;

二、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咨询有限公司上述款项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4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若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需向原告上海某物业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未付x%的违约金;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4,400元,由原告上海某物业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已付),由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4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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