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港房地产开发(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鹅湖假日山庄景湖园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雪,湖北金翅(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蔡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金多才,河南金学苑(略)事务所(略)。
原告新港房地产开发(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公司)诉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新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革新、黄某建,被告正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多才、罗文明到庭参加诉讼。2006年12月18日,本院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后新港公司变理委托代理人孙革新、黄某建为秦雪、蔡某,正商公司变更委托代理人罗文明为张某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港公司诉称:新港公司分别于2002年9月14日、2004年4月14日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金色港湾”商标(证号为x和x),核准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36类。然而,经调查发现,被告正商公司从2000年起在开发建设郑州市管城区X路的商业楼盘时,以“金色港湾”作为其楼盘名称,并实施了一系列的商标侵权行为。如:在对外进行的各种广告宣传上擅自使用与新港公司拥有的“金色港湾”注册商标有着相同实质性内容的商业标识,楼盘销售中擅自使用带有“金色港湾”标识的帐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并以“金色港湾”名义取得各种荣誉证书、标牌等。另外,被告正商公司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新港公司英文注册商标x相同的英文组合作为其域名(http//:www.x.com.cn),且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原告新港公司的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商标。被告正商公司这种长期的、严重的、全面的侵犯原告新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使原告新港公司遭受了重大的经济和商誉的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正商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新港公司“金色港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收回并销毁其对外发布的广告及其它宣传资料;2、收回并销毁或更正带有“金色港湾”标识的帐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书;3、收回并销毁以“金色港湾”名义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标牌等;4、在网站上停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标识。二、正商公司在全国性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因其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三、正商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正商公司辩称:一、新港公司的起诉不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受理了本案争议商标的争议申请,本案应中止诉讼。二、正商公司没有侵犯新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正商公司对“金色港湾”地名、住宅小区和楼盘名称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正商公司将“金色港湾”作为地名、住宅小区和楼盘名称使用不侵犯新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使用汉字“金色港湾”和英文x而取得的荣誉与新港公司无关。(二)正商公司对www.x.com.cn这一域名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不侵犯新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在新港公司申请注册本案两个“金色港湾”商标前,正商公司不仅在先使用了这一标识,而且正商公司的“金色港湾”这一标识已具有一定的影响,新港公司申请注册x、x号商标侵犯了正商公司合法的在先权利。(四)正商公司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使用的“金色港湾”标识不侵犯新港公司的商标权。综上,从程序法角度应当驳回新港公司起诉,从实体法角度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新港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1、第x号商标注册证;2、第x号商标注册证;3、第x号商标注册证;4、2000年11月8日长江日报宣传广告;5、2001年5月16日长江日报售楼广告;6、2001年6月11日楚天都市报售楼广告;7、2001年6月18日楚天都市报售楼广告;8、2001年6月25日楚天都市报售楼广告;9、2001年8月22日原告售楼期刊;10、2001年9月29日原告售楼期刊;11、2001年11月8日原告售楼期刊;12、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公告;13、第x号商标注册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14、武开管内销[2001]X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5、(2004)鄂证字第x号公证书;16、(2004)豫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17、被告售楼海报;18、被告售楼宣传画册;19、2002年4月25日大河报售楼广告;20、2002年9月20日大河报售楼广告;21、2003年8月31日大河报售楼广告;22、2004年9月15日大河报售楼广告;23、2004年9月29日大河报售楼广告;24、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正商公司一期项目报建申请;25、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26、2002年4月17日城市早报宣传广告;27、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郑州市土地管理局定界图;28、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工程设计施工图;29、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工程设计施工图;30、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郑政[2001]X号文件;3l、商标驳回通知书。
被告正商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了以下证据:1、正商公司营业执照;2、注册商标争议申请受理通知书(2份);3、郑州市地名办政地名字(2002)X号文件;4—1、网站建设维护合同;4—2、CN域名注册证书;4—3、CN域名查询结果;5—1、全案广告创作代理合同;5—2、河南省丝乔广告有限公司证明;5—3、模型制作合同书;5—4、媒体广告;5—5、重点建设项目名录;5—6、公交车广告制作合同;5—7、公交广告发布合同;5—8、广告经营许可证;5—9、重点保护企业名录;5—10、2002年5月销售冠军奖牌;5—11、2002年6月销售冠军奖牌;5—12、2002年7月销售冠军奖牌;5—13、2002年8月销售冠军奖牌;5—14、郑州市十大明星楼盘奖牌;5—15、“金色港湾”小区获综合大奖的奖牌。
被告正商公司对原告新港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正商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原告新港公司认为被告正商公司提交的证据5—1全案广告创作代理合同是伪证,对证据4、证据5—3、5—5、5—6、5—7、5—9、10、11、12、13、14、15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5-2认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均不能证明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23日,新港公司就“金色港湾x及图”商标在第36类的使用申请注册。2002年3月16日,正商公司对x.com.cn域名进行注册,到期间为2006年3月16日。2002年9月14日,新港公司“金色港湾x及图”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不动产评估、公寓管理、住所(公寓),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号。2002年6月25日,新港公司就“金色港湾x及彩帆图”商标在第36类的使用申请注册,2004年4月14日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不动产出租、经纪、担保、保险、银行、不动产管理、受托管理,不动产中介、住所(公寓)、不动产代理,商标注册号为第x号。2004年5月28日,新港公司就“金色港湾x及彩帆图”同一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装潢、供暖设备的安装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车辆服务站、家电制造(修理),清洗衣服,电梯的安装与修理,车辆加油站,商标注册号为第x号。该两注册商标均指定颜色。
2000年11月8日,新港公司在《长江日报》上发布欲开发建设“三角湖金湾居住度假区”项目的招聘广告,其广告语为“让我们共同营造金色港湾”。新港公司在2001年5月16日的《长江日报》、2001年6月11日、2001年6月18日、2001年6月25日的《楚天都市报》上发布了售楼广告,广告附图中出现与商标注册号为x、x注册商标文字及图一致的内容。新港公司2001年8月22日、2001年9月28日、2001年11月8日的售楼广告中均使用了与商标注册号为x、x注册商标文字及图一致的内容,但2001年11月8日售楼广告中金色港湾文字及图做了变形处理。2001年8月23日,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为新港公司核发了项目名称为“金色港湾”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01年2月2日,正商公司开发的“正商航海新城”被列入郑州市人民政府2001年度郑州市重点建设项目。2001年10月31日,正商公司向郑州市规划局申请规划许可,内容为拟建住宅小区。2001年10月31日,郑州市公安局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同意正商公司申请建设“正商航海新城”。2001年10月,郑州工业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出具了工程名称为“正商航海新城”的定位布置图。2001年12月,郑州工业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河南华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名称为“正商航海新城”的设计图。2002年4月17日,正商公司在《城市早报》上发布“金色港湾”广告。2002年5月27日,正商公司申请“金色港湾”商标注册,2003年6月26日,国家商标局以与新港公司第x号商标近似为由驳回商标申请。2002年6月11日,郑州市地名办公室以郑地名字(2002)X号文件同意对“金色港湾”住宅小区和“港湾”路的命名。
2001年12月26日,正商公司与郑州海创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模型制作合同书,模型名称为金色港湾。2002年2月5日,正商公司与河南天明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公交车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制作品牌为金色港湾。2002年3月15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正商公司颁发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单位为郑州智信广告有限公司,广告经营范围为发布金色港湾房地产广告、散页。正商公司在其售楼海报、宣传画册以及2002年1月15日、2002年4月25曰、2002年9月20日、2003年8月31日、2004年9月15日、2004年9月29日《大河报》发布的广告中出现了“金色港湾x及彩帆图”的标识。正商公司开发的“金色港湾”住宅小区曾荣获“全国人居经典综合大奖”、郑州市十大明星楼盘、郑州市2002—2003年度园林景观金牌社区、郑州市首批旅游观光小区等荣誉。
2004年9月22日,湖北省公证处出具了(2004)鄂证字第x号公证书,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公证处操作计算机,对正商公司的网页进以了证据保全,并将网页予以打印,作为公证书附件,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件显示:正商公司在其网页上使用了金色港湾x及三个彩帆图案,作为其标识使用。
2004年9月29日,河南省公证处出具(2004)豫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对正商公司使用“金色港湾”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拍照和拍摄,并在金色港湾售楼部取得“金色生活俱乐部第13期”刊物及“金色港湾楼款预算单”、“金色港湾第5期”。在公证书及附件中显示正商公司使用了金色港湾x及彩帆图。
2004年12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了正商公司提出的对注册证号为x、x注册商标争议的申请。2006年12月18日,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0年10月12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新港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9)第x、x号争议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1816、X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308、X号行政判决书进行了质证,正商公司对上述书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证明本案争议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商标注册人就其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即取得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原告新港公司提供了三份商标注册证,但其在诉状中认为被告正商公司涉嫌侵权的有两份,即证号为x和x的商标注册证。因此本案审查的范围为正商公司是否存在侵犯新港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x和x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新港公司注册的是服务商标,涉案的两个注册商标均为金色港湾中英文加不同的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其核定使用的范围均是第36类。新港公司所诉正商公司涉嫌侵权的行为有使用“金色港湾”作为楼盘名称、广告宣传对外交易等服务中使用与新港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用“金色港湾”的英文作为域名使用、在公司网站上使用与新港公司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商标、以“金色港湾”的名义获取荣誉等。关于楼盘名称的问题,新港公司拥有的“金色港湾”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上的服务内容,其作用是标示经核定的不动产事务方面的服务是由新港公司提供的,其房地产服务商标的保护效力限于建造、销售、出租、管理等不动产服务活动,不及于开发项目本身,即无关楼盘或小区的名称。“金色港湾”是正商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的名称,并在新港公司商标专用权被授予前,经郑州市地名办公室同意把“金色港湾”作为其开发的住宅小区名称使用,正商公司将“金色港湾”作为其开发楼盘名称使用的行为属于地名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正商公司所取得荣誉亦是针对其楼盘而言的,因此新港公司诉请“收回并销毁以‘金色港湾’名义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标牌等”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域名问题,正商公司对x.com.cn域名进行注册使用的时间为2002年3月16日,该时间早于新港公司取得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正商公司对该域名具有合法的使用权。由于房地产的地域属性,正商公司注册使用x.com.cn域名造成消费者对房地产开发商产生误认的可能性较低。因此,新港公司要求正商公司不能在域名中使用x的请求不能成立。
正商公司把“金色港湾”作为其楼盘名称,其应以正常的方式使用。但正商公司在不动产销售等服务活动中如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看房车以及网页中使用金色港湾中英文与彩帆图的组合标志,虽彩帆图案与新港公司(注册证号第x号和第x号)的注册商标略有差异,但从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上相比较,已经构成近似,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新港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正商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关于新港公司要求正商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由于新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正商公司的行为对新港公司商业信誉造成的影响,因此,新港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色港湾中英文及彩帆图”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第x号、第x号)的侵犯。
二、驳回原告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7日内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长丁亮
审判员刘文辉
审判员谢颂琳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