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俞某某诉某某锅炉厂第三分厂社会保险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俞某某。

被告某某锅炉厂第三分厂。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某某,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某某锅炉厂第三分厂(下称三分厂)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某某诉称,原告于1968年10月进某某锅炉厂,订有长期合同,于2005年12月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受被告的请求,留在被告处继续工作,因支付工资问题发生分歧,原告于2008年2月22日申请仲裁,后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被告按判决书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由于上述判决已明确了原告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但因被告拒不缴纳规定的“四金”,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2006年1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三分厂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间在2006年1月至11月期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不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原告的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了法定的仲裁申请期限,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某某锅炉厂职工,在职期间曾被派往被告处工作。2005年12月13日,某某锅炉厂与原告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支付了原告经济补偿金,为原告办理了退工手续。此后,原告虽选择了自谋职业,但仍在被告处正常工作至2006年11月底。后因工资问题与被告发生分歧,原告于2008年2月申请仲裁,后被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08年12月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于2009年10月9日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补缴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该会于2009年10月9日以原告的请求事项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另查,根据本院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2006、2007年间,原告虽曾多次发函给被告,要求对此前的承包、经营业务进行结算,并支付其2006年1月以后的工资等,被告收函后未予明确答复,但原告在此期间的多次发函中并未提出要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原告在庭审中也予以承认。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在二审判决书下来后曾口头向被告提出过,但没有书面的证据,被告对此也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告之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行使申请仲裁权。根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查明的事实,原告在被告处正常工作至2006年11月底。原告认为被告应为其缴纳此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由此发生,原告应于此时起的六十日内申请仲裁,且原告在庭审中也承认在2006、2007年间,虽曾多次发函给被告,要求对此前的承包、经营业务进行结算,并支付其2006年1月以后的工资等,但并未提出过要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原告于2009年10月9日才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为其补缴2006年1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费,显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故原告对于该部分社会保险费,已丧失实体上的胜诉权。被告关于原告的请求已超过时效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俞某某要求被告某某锅炉厂第三分厂为其补缴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周平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汪雯婷

审判员周平

书记员汪雯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