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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田XX、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田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X区。

被执行人杨XX,男,现年40岁,住韩城市X区。

韩城市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田XX、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梁存仓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师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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