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汉族,农民,双峰县X镇。
委托代理人王志斌,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汉族,农民,双峰县X镇,现在广州市X区潭岗强制戒毒所戒毒。
本院于201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新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19日进行了庭前调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7月28日在双峰县X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1月16日按农村婚俗举行了婚礼,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彭某。2006年,被告因吸毒上瘾在娄底市涟钢强制戒毒所戒毒,2009年,被告又因吸毒上瘾在广州市X区潭岗强制戒毒所戒毒,为此,双方之间发生矛盾,原告遂诉诸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亦无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彭某在被告强制戒毒期间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用,被告强制戒毒期满后,婚生小孩彭某的抚养权归被告彭某,被告彭某自愿放弃要求原告马某支付小孩抚养费;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享有或清偿;
四、其他方面双方均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新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