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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锡市大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无锡市大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晓,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艳婷,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

负责人钱某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骏,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伟,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负责人于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骏,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伟,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大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5日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于2010年1月6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某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于某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无锡市大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110,000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94.9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47.48元,由原告无锡市大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原、被告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各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26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汪洋

书记员陆培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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