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新郑市X街“新空间网吧”南边网管宿舍内,窃取被害人冯XX抽屉里的邮政储蓄卡及100元现金,后将银行卡里的800元钱取出并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王某某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红欣
二ΟΟ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