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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郴州市旭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郴州市旭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原告在郴州市X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XX居住在该小区,依约应向原告郴州市旭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缴清全部物业费,但尚欠物业费XX元未缴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XX当庭给付原告郴州市旭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用XX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郴州市旭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贤技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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