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郴州市旭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原告在郴州市X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XX居住在该小区,依约应向原告郴州市旭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缴清全部物业费,但尚欠物业费XX元未缴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XX当庭给付原告郴州市旭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用XX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郴州市旭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贤技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