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彭某甲,男,汉族,1950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上蔡某芦岗乡X村委关楼二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盖某某,男,汉族,1941年生,退休教师,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彭某乙,男,汉族,1938年生,郑州市油漆厂退休干部,祖籍同上。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丙,男,汉族,1975年生,住(略)。系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侄子。
申请再审人彭某甲与被申请人彭某乙房屋产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0月28日作出(2002)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彭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2006)驻民立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盖某某,被申请人彭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彭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上蔡某人民法院(2002)上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2)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某人民法院(2002)上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2)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丁辉
审判员韩永海
审判员李玉
二O一O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