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再审人彭某甲与被申请人彭某乙房屋产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彭某甲,男,汉族,1950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上蔡某芦岗乡X村委关楼二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盖某某,男,汉族,1941年生,退休教师,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彭某乙,男,汉族,1938年生,郑州市油漆厂退休干部,祖籍同上。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丙,男,汉族,1975年生,住(略)。系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侄子。

申请再审人彭某甲与被申请人彭某乙房屋产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0月28日作出(2002)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彭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2006)驻民立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盖某某,被申请人彭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彭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上蔡某人民法院(2002)上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2)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某人民法院(2002)上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2)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丁辉

审判员韩永海

审判员李玉

二O一O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陈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