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男,侗族,家住(略)。
被告张某,女,汉族,家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8日受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某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某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