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女,苗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受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磊
人民陪审员丁伟
人民陪审员倪勇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