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52岁,汉族,郴州市X区人,住(略)。
被告张xx,男,38岁,汉族,郴州市X区人,住郴州市X村X组。
被告王x,男,36岁,汉族,郴州市X区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xx、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xx、王x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任日新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