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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御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某诉人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某诉人赵某、原审被某董某、原审第三人洛阳市凯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御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良,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某,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被某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某长。

二被某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牛恒超、谢纪丹,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某:董某。

委托代理人:刘晓良,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某,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洛阳市凯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御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园公司)因与被某诉人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被某诉人赵某、原审被某董某、原审第三人洛阳市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置业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御园公司及原审被某董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晓良、闫某、被某诉人华美公司与赵某的委托代理人牛恒超、原审第三人凯通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有案外人称已购买了本案所涉民馨苑商铺,向本院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处理有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应对此予以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于磊

代审判员索如意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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