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92元,合计117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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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骆晴蓉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蒋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