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刘某甲、关某某因买卖合同、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上诉人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波
审判员王社军
审判员于俊义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