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济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淄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经理,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孟雷,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邮政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淄博市邮政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姜松,山东中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淄博市邮政局“防护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德宏
代理审判员林洁华
代理审判员李某军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绪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