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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淄博市邮政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济民三初字第62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济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淄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经理,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孟雷,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邮政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淄博市邮政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姜松,山东中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淄博市邮政局“防护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德宏

代理审判员林洁华

代理审判员李某军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绪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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