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X组×××号。
被执行人陕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该公司会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与被执行人陕西××××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治峰
审判员查永谦
助理审判员胡跃岗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