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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自己能在演马矿砖厂开出低价格的砖,分两次骗取被害人杨XX购砖款共计5000元,并将该5000元用于自家盖房和偿还自己的赌债。赃款未退回。

2、2009年3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其家7.9亩人口地已经分别承包给本村村民李XX、高X的情况下,又将该地承包给不知情的被害人胡XX,骗取胡6700元。赃款未退回。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二次,数额为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胡XX、杨XX的陈述,证人李XX、高X、杨XX等人的证言,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郑承涛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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