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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诉来XX保险代为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市XX工业区XX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任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现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来XX保险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芳芳独任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来XX应于2010年8月18日前支付原告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62,580.62元及以人民币62,580.62元为基数,按每日0.5‰,从2009.7.31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若被告未按约履行,则原告有权要求其在偿还代偿款本金人民币62,580.62元的同时,以该款为基数,按照每日1‰,支付从200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82.50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8月18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芳芳

书记员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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