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在怀化监狱服刑。
原告黄某乙就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刚独任审判,书记员孙小平担任记录,于2010年1月8日在怀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告董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被告不务正业,没有家庭责任感,无视原告的规劝,尤其是被告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被判刑7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董某某同意与原告黄某乙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乙与被告董某某于2004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9月24日在洪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董某,现随被告的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9月,被告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在怀化监狱服刑。原告黄某乙认为,被告的犯罪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董某某同意与原告黄某离婚。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乙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董某在被告董某某刑满释放前由被告的父母代为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黄某乙承担;被告董某某刑满释放后,小孩抚养协议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原告黄某乙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志刚
二0一O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孙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