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男,19XX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宜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XX,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X组。
负责人:马XX,组长。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XX,河南宏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X村民委员会、洛阳市X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XX,被上诉人洛阳市X村民委员会、洛阳市X组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郏文慧
审判员:王春峰
审判员:李依芳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