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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范国宏独任进行了审理。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马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前相互了解较少,婚后一年多发现马某某患有精神病,发病时,精神混乱,多次殴打我,一次他拿刀将自己的左手中指剁掉,又来剁我的手指时,幸而被人阻挡,我经常生活在恐慌之中,为躲避人身伤害,我住在娘家已有4个多月,马某某隐瞒婚前精神病,欺骗了我的感情,多次殴打我,危及我的生命,因此,要求离婚,抚养女儿,依法分割财产。

马某某未提供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马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2月18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子一女,长子马某康(X年X月X日出生),长女马某珂(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有时因家务琐事生气、争吵,马某某患有精神疾病,近年发病时,精神混乱,多次殴打王某某,持刀伤人,致王某某左眼部伤害。2010年2月,马某某再次殴打王某某,为逃避伤害,王某某便长期居住在娘家生活不归,现提出诉讼,要求离婚。审理中,王某某表示自愿放弃财产分割的要求。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马某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生气、争吵,马某某婚前隐瞒精神疾病,伤害了王某某的感情,近年,在精神发病时,神志不清,曾殴打伤害王某某,致其不能正常生活,缺乏人身安全,王某某因此提出诉讼,要求离婚,虽经本院调解,王某某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已无和好的希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予双方离婚,婚生一子一女,长子马某康随马某某生活,长女马某珂随王某某生活为宜,抚养费用自理。审理中,王某某自愿表示放弃家庭财产分割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马某康随马某某生活,长女马某珂随王某某生活,抚养费用自理。

三、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国宏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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