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女,汉族。
被告刘XX,男,汉族,40岁。
被告李XX,女,汉族,38岁,系被告刘XX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刘XX、李XX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谭某承担。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