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某,
被告肖某,
欧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某某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