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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某某与上诉人宜阳县某耐火材料厂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XX,男,19XX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宜阳县X镇。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男,19XX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X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阳县XX耐火材料厂,住所地:宜阳县X镇。

代表人:张XX,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XX,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XX与上诉人宜阳县XX耐火材料厂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0)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赵XX,被上诉人宜阳县XX耐火材料厂的委托代理人张XX、贾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0)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郏文慧

审判员:刘钊

审判员:王春峰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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