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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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甲犯受贿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因涉嫌受贿罪于2010年7月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孙某甲在担任郴州市驾管所驾驶员考试的考官期间,接受郴州市各驾校校长、教某、联某某等人的请托,帮助他们照顾学员通过考试。被告人孙某甲在担任科目二倒桩考试考官及组长期间,系利用请教某员为学员代考或关闭红外线以及用私自制作的电脑U盘修改学员考试成绩的方法,帮助他们的学员取得科目二倒桩考试合格成绩;在担任科目二场内考试组长期间,系利用职权要驾管所科目二场内考试内勤在学员的考试面表上作记号或直接向分管考试的考官打招呼的方法,帮助他们的学员取得科目二场内考试合格成绩。事后,被告人孙某甲收受行贿人谭某等人的贿赂共计17.63万元。

一、收受郴州市五岭驾校校长谭某贿赂3万元。

2009年7月至2009年9月及2010年元月,五岭驾校校长谭某找被告人孙某甲帮忙照顾学员通过科目二桩考考试,并通过交档案、写某单、打电话等方式将需要照顾的学员名单报给孙某甲,被告人孙某甲帮忙让这些学员通过桩考考试后,谭某分六次送给孙某甲共计2.6万元。

2009年12月,谭某找被告人孙某甲帮忙照顾学员通过科目二场内考试,并以短信方式发了10多个学员的名单给孙某甲,被告人孙某甲帮其照顾了8个学员通过科目二场内考试。2009年12月底,谭某在五岭驾校谭某车上送给被告人孙某甲40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孙某甲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谭某证言、被告人孙某甲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收受郴州市同心驾校负责人祁某贿赂1.46万元。

2009年7月至2009年9月以及2010年元月,同心驾校负责人祁某找被告人孙某甲帮忙照顾学员通过科目二桩考考试,并多次打电话将需要照顾的学员名单报给孙某甲,被告人孙某甲帮忙让这些学员通过科目二桩考考试后,祁某分四次在郴州市天一茶楼送给被告人孙某甲共计9600元。

2009年10月至12月,祁某找被告人孙某甲帮忙照顾学员通过科目二场内考试,并将需要照顾的学员名单通过短信报给孙某甲,被告人孙某甲帮忙使这些学员通过科目二场内考试后,祁某两次分别在郴州市华天大酒店旁一家酒店和郴州市天一茶楼,送给被告人孙某甲共计50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孙某甲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甲供述、证人祈某、徐某、刘某、杨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三、收受挂靠车主罗某1贿赂3.1万元。

2009年7月至2009年9月以及2010年元月,挂靠车主罗某1找被告人孙某甲帮忙照顾学员通过科目二桩考考试,并通过打电话或发短信的方式将需要照顾的学员名单报给孙某甲,孙某甲帮忙使这些学员通过科目二倒桩考试后,罗某1在桩考房等地分多次送给被告人孙某甲共计1万元。

2009年12月,罗某1找被告人孙某甲帮忙照顾学员通过科目二场内考试,并通过短信将需要照顾的学员名单报给孙某甲,被告人孙某甲帮忙让其中的大部分学员通过了科目二场内考试,2009年12月底,罗某1在郴州市二中门口送给被告人孙某甲2.1万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孙某甲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甲供述、证人罗某1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四、收受郴州市车友驾校负责人刘某1贿赂3.12万元。

2009年7月至2009年9月以及2010年元月,车友驾校负责人刘某1找被告人孙某甲帮忙照顾学员通过科目二桩考考试,并通过交学员档案、写某条、打电话等方式将需要照顾的学员名单报给孙某甲,被告人孙某甲帮助这些学员通过了科目二桩考考试后,刘某1在107国道郴州市交警支队三大队及乐仙大酒店附近等地,分次送给被告人孙某甲共计1.8万元。此外,2009年9月,被告人孙某甲帮刘某1照顾了10个学员通过桩考考试,刘某1按被告人孙某甲要求,将要送给孙某丙3000元到嘉禾看守所为在押犯刘某1买了监票3000元。

2009年11月至12月,刘某1找被告人孙某甲帮忙照顾学员通过科目二场内考试,并发短信将20余名需要照顾的学员名单报给孙某甲,被告人孙某甲帮忙让其中的17名学员通过了科目二场内考试,后刘某1两次在郴州市X路广本4S店附近见面孙某甲共计1.02万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孙某甲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甲供述、证人刘某1的证言、3000元监票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收受郴州市郴汽驾校校长高某贿赂1.64万元。

2009年7月至2009年9月以及2010年元月,郴汽驾校校长高某找被告人孙某甲帮忙照顾学员通过科目二桩考考试,并以打电话等方式,将需要照顾的学员名单报给孙某甲,被告人孙某甲帮忙让这些学员通过桩考考试后,高某在郴州市水莲居茶楼分两次送给被告人孙某甲共计1.14万元。此外,2009年5月,高某按被告人孙某甲要求,将要送给孙某丙5100元到嘉禾看守所为在押犯刘某1买了监票50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孙某甲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甲供述、证人高某、刘某2、左某1、谭某1、陈某1、陈某的证言、5000元监票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六、收受郴州市宇通驾校校长吴某2贿赂7200元。

2009年11月至2009年12月,宇通驾校教某吴某2找被告人孙某甲帮忙照顾学员通过科目二桩考考试,并通过短信将需要照顾的学员名单报给孙某甲,被告人孙某甲帮忙使这些学员通过科目二场内考试后,吴某2两次在颐豪福邸门口送给被告人孙某甲共计72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孙某甲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甲供述、证人姚某、唐某1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七、收受郴州市交通驾校教某陈某贿赂6000元。

2010年元月中下旬,交通驾校教某陈某耘找被告人孙某甲帮忙照顾10余个学员通过科目二桩考考试,并将需要照顾的学员档案交给孙某甲,被告人孙某甲帮忙使这些学员通过了科目二桩考考试,后陈某在五岭驾校门口送给被告人孙某甲60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孙某甲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甲供述、证人陈某、雷某2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八、收受郴州市鸿顺驾校联某某胡某贿赂6800元。

2010年1月,鸿顺驾校联某某胡某找被告人孙某甲帮忙照顾学员通过科目二桩考考试,并将需要照顾的5个学员名单报给孙某甲,孙某甲帮忙使这5个学员通过了桩考考试,后胡某在桩考考场外送给被告人孙某甲2000元。

2010年3月8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同样的方式帮胡某照顾了12个学员通过科目二桩考考试,考试当晚,胡某在郴州市钱柜KTV门口送给被告人孙某甲48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孙某甲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甲供述、证人胡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九、收受郴州市广顺驾校联某某潘某贿赂6600元。

2009年4月初,郴州市广顺驾校联某某潘某找被告人孙某甲帮忙照顾学员通过科目二桩考考试,并将需要照顾的6个学员名单通过手机报给孙某甲,被告人孙某甲帮忙使其中的5个学员通过了桩考考试,后潘某等在交通驾校门口送给被告人孙某甲1800元;2010年元月,被告人孙某甲帮潘某照顾了3个学员通过科目二桩考考试,考试结束后,潘某在郴州市X路东健帝景大酒店门口送给被告人孙某甲1200元。

2009年12月,被告人孙某甲帮潘某照顾了6个学员通过科目二场内考试,12月底,潘某在国庆南路东健帝景大酒店门口送给被告人孙某甲3600元钱。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孙某甲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甲供述、证人潘某、孙某丙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十、收受郴州市宇通驾校教某卢某贿赂4800元。

2009年12月,郴州市宇通驾校教某卢某找被告人孙某甲帮忙照顾学员通过科目二场内考试,并将需要照顾的6个学员通过手机短信告诉孙某甲,被告人孙某甲帮忙让这6名学员通过了科目二场内考试。2009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卢某在郴州市骆仙山庄某近一家桂阳私房菜馆内送给被告人孙某甲48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孙某甲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甲供述、证人卢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十一、收受郴州市创业驾校联某某李某贿赂4000元。

2010年元月,创业驾校联某某李某找被告人孙某甲帮忙照顾学员通过科目二桩考考试,并在桩考房将10名需要照顾的学员名单交给孙某甲,被告人孙某甲帮忙让这10名学员通过了桩考考试。后李某在郴州市明桂圆大酒店门口送给被告人孙某甲40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孙某甲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甲供述、证人李某、谢某1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十二、收受汝城县常发驾校联某某王某1贿赂4000元。

2010年元月,常发驾校联某某王某1找被告人孙某甲帮忙照顾学员通过科目二桩考考试,并将需要照顾的10个学员名单交给孙某甲,被告人孙某甲帮忙使这些学员通过了桩考考试。当晚,王某1在五岭大道开发区管委会门口送给被告人孙某甲40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孙某甲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甲供述、证人王某1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十三、收受桂阳县鸿盛驾校联某某刘某1贿赂4000元。

2010年元月,桂阳鸿盛驾校联某某刘某1找被告人孙某甲帮忙照顾学员通过科目二桩考考试,并打电话将需要照顾的10个学员名单报给孙某甲,被告人孙某甲帮忙让这些学员通过了桩考考试。当晚,刘某1在郴州市X区门口送给被告人孙某甲40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孙某甲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甲供述、证人刘某1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十四、收受永兴县银都驾校校长李某贿赂2000元。

2010年元月,永兴县银都驾校校长李某找被告人孙某甲帮忙照顾学员通过科目二桩考考试,并把需要照顾的6个学员名单告诉孙某甲,被告人孙某甲帮忙让这6个学员都通过了桩考考试,后李某在五岭驾校的考试库送给被告人孙某甲20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孙某甲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甲供述、证人李某丁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十五、收受周某贿赂5000元。

2009年10月31日,郴汽驾校负责人高某因该校科目二桩考未通过考试的学员积压较多,便找郴州市驾管所考官周某(另案处理)帮忙使这些学员过关,并将需要照顾的40名学员档案交给周某,同时送给周某x元。当时被告人孙某甲从科目二场内临时抽掉到科目二桩考帮忙考试,周某便找被告人孙某甲帮忙,当晚,被告人孙某甲利用U盘登陆郴州市桩考管理系统将这40名学员档案中的科目二桩考成绩直接修改成合格,因此,这些学员未经考试即取得了科目二桩考考试合格的成绩。随后,周某在郴州苏和酒吧,将从高某处收到的x元中拿了5000元送给被告人孙某甲。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孙某甲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甲供述、证人周某、高某、谭某1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十六、收受资兴市平安驾校联某某左某1贿赂2700元。

2009年7月至2009年9月及2010年元月,被告人孙某甲受资兴平安驾校联某某左某1的请托,多次帮左某1照顾学员通过科目二桩考考试,后左某1在郴州驾管所桩考房、东盛花园附近等地送给孙某甲共计27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孙某甲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甲供述、证人左某1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退回全部赃款17.63万元。

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还有被告人孙某丙综合供述、证人周某2、邓某2、王某2、张某2、荀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丙户籍证明、工作简历及身份证明材料、郴州市交警支队驾管所出具的各科目考试考试员名单、郴州市交警支队支队长陈某3出具的关于驾驶员考试桩考系统有关情况的说明、郴州市交警支队驾管所出具的关于科目二场内和科目三道路考试使用数字序号的情况说明、郴州市交警支队驾管所出具的关于科目二桩考全天考试时间安排、被告人孙某甲于2010年9月9日所作的检举他人犯罪的供述、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孙某甲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被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的法律文书以及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复印件等综合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驾驶员考试考官的职务之便,在驾驶员考试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17.63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甲检举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应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纪委双规期间如实交代,应认定自首情节。经查,

综上,对被告人孙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

二、已扣押未移送的赃款17.63万元,由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炜

审判员田海斌

审判员杨某文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马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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