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X镇X村X组。
被告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X镇X村X组。
本院于2010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与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4年7月28日向原告借款2400元,约定月利息按3.5%计算,被告现已借款五年,仅偿付利息1500元,经多次催问,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付,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因家庭经济情况不好,同意分期分批偿还。
查明:被告丁某于2004年7月28日立据向原告邓某借款2400元,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利息为84元。至2010年农历正月15日止,被告丁某陆续付了2000元现金给原告邓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同意被告丁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200元,其余部分原告邓某自愿放弃;
二、偿还办法:被告丁某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邓某现金2400元,余款3800元在2010年9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涛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