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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肖某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0年10月2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0年10月2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肖某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和肖某均在(略)泰源酒店务工,两被告人感觉打工挣钱太少,便商量找个女孩要其去卖淫为两人赚钱。被告人秦某和被害人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是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10月23日晚20时许,被告人秦某、肖某和郭某相约来到(略)美好溜冰场玩耍。当晚23时许,三人一同来到(略)五岭大道五岭招待所,由被告人肖某出钱开了X房间,随后被告人肖某离开招待所去吃夜宵。郭某与被告人秦某在房间内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秦某要郭某去卖淫赚钱,郭某不同意,被告人秦某便发短信叫被告人肖某来做郭某思想工作。被告人肖某到房间后,便劝说郭某去卖淫赚钱,遭到郭某拒绝。被告人肖某见郭某不同意,便以报复郭某家人和殴打郭某相威胁,被告人秦某也在旁边进行劝说,郭某被迫同意去卖淫。

见郭某同意卖淫后,两被告人要郭某脱掉衣服和肖某发生性关系,郭某不同意。被告人肖某就拿起啤酒瓶说:“你脱不脱,不脱我就用酒瓶子打你了。”被告人秦某则将矿泉水瓶扔过去砸在郭某身上,接着冲过去扯住郭某头发,被告人肖某则撕扯郭某衣服,把郭某里面穿的条纹背心右腋下的地方扯烂。郭某因害怕被殴打被迫把衣服脱光。被告人肖某强行与郭某发生性关系,但其生殖器没能插入郭某生殖器。在两被告人的强制下,被告人肖某逼迫郭某被迫为其口交并射精。接着被告人秦某又强行要被害人郭某为其口交,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两被告人要郭某睡在二人中间。10月24日8时许,被害人郭某得以逃脱,公安机关接警后赶到五岭招待所X房间将两被告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陈述、湘南学院附属医院门诊病历、检验报告单、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被害人郭某请求减免秦某、肖某罪刑的报告、被告人秦某、肖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肖某采用胁迫的手段,违背被害人郭某意志,强迫其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秦某、肖某在被害人郭某同意卖淫后,基于共同的奸淫认识,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轮流对被害人郭某实施强奸行为,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且系二人以上轮奸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肖某辩解称强奸系犯罪未遂。经查,两被告人有轮奸的共同故意,且轮流对被害人郭某实施了奸淫行为,其中被告人秦某奸淫得逞,就应当全案认定为两被告人强奸既遂,故本案中不能单独对被告人肖某认定强奸未遂,但对被告人肖某奸淫未得逞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秦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肖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肖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炜

审判员张小平

人民陪审员谷翠琳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崔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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