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X乡市X村上横X号。
被告黄某,男,成年人,汉族,醴陵市X镇X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交纳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涛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谢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