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女。
被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陵县人民法院(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聂景平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