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宏力网站公司股东之一。因涉嫌赌博罪于2010年5月2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月1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甲,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宏力网站总代某之一。因涉嫌赌博罪于2010年5月2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雷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某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智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黄某芬、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宏力网站(www.x.com)为地下“六合彩”网站,该网站帐号类别分为“公司”、“股东”、“总代”、“代某”、“分销”、“会员”。被告人卢某从一个叫“阿三”(身份不详)的人处获得一个公司帐号“x”,并与“阿三”、“阿好”(身份不详)均为公司股东。2007年年底,被告人卢某让“阿好”把宏力网站网址及帐号与密码,用手机短信方式发给被告人雷某。由被告人卢某提某地下“六合彩”赌博资金并给被告人雷某特码13%的“水钱”(佣金),大某、单某、波某、生肖等3%的佣金,被告人雷某则先后发展下线代某谭赛华、周某乙、李某、廖某某、陈某丙、邓某、罗某(均另案处理)和刘桂华、陈某戊、“阿毅”(均在逃)等人,发展下线分销王某、周某己、钟某(另案处理)和胡素珍(在逃)等人,并由李某等代某自行发展下线分销谢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文(在逃)等人,再由各分销发展下线会员,利用宏力网站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
2009年5、6月份,被告人卢某聘请陈某英(在逃)负责宏力网站地下“六合彩”资金的对帐、转帐及做帐。2009年8月,被告人雷某聘请王某负责宏力网站地下“六合彩”投注资金的收支、转帐给上下线,还聘请周某己负责投注资金的对帐、提某、下线具体的付钱资金数目和银行帐户给王某。每期地下六合彩投注开完码后,宏力网站会自动生成各总代、代某、分销、会员的输赢情况及佣金,谭赛华、周某乙、李某、谢某某、廖某某、钟某、陈某丙、邓某、罗某等人便通过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分别与上线和下线进行结算。被告人雷某则在每周某己期一,把一周某己期地下六合彩网上投注的金额进行清算后,分别与下线和被告人陈某英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进行结算。经湖南省新时代某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卢某为股东之一的公司共收受投注(略)元;被告人雷某收受投注(略)元。
另查明,邓某华、陈某(另案处理)和廖某、宋某萍(均在逃)也是宏力网站被告人卢某辖下的代某之一,且各自发展了大某下线开展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某被告人卢某非法所得(略).8元、被告人雷某非法所得70万元、同案人谭赛华非法所得11万元、谢某某非法所得8万元、钟某非法所得6万元、邓某非法所得4万元上缴某库;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收缴某同案人邓某华非法所得40万元、钟某非法所得18万元;本院依法收缴某同案人谭赛华非法所得5万元、周某乙非法所得x.2元、陈某非法所得10万元、李某非法所得23万元、谢某某非法所得1万元、廖某某非法所得10万元、陈某丙非法所得10万元、邓某非法所得1.7万元、罗某非法所得1.2万元、王某非法所得1万元、周某己非法所得50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略)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某了被告人卢某、雷某的供述、同案人陈某英等人的供述、证人吴某、黄某丁等人的证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司法鉴定提某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及其他书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卢某、雷某为宏力赌博网站担任不同层次的代某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卢某、雷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雷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为此,(略)人民检察院特提某公诉,请依法判处。特提某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辩解称,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但非法所得数额有出入,且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卢某的辩护人提某被告人卢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雷某辩解称非法所得数额只有70万元左右,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经审理查明,宏力网站(www.x.com)为地下“六合彩”网站,该网站帐号类别分为“公司”、“股东”、“总代”、“代某”、“分销”、“会员”。被告人卢某从一个叫“阿三”(身份不详)的人处获得一个公司帐号“x”,并与“阿三”、“阿好”(身份不详)三人一起成为公司股东。2007年年底,被告人卢某让“阿好”把宏力网站网址、帐号与密码,用手机短信方式发给被告人雷某,被告人卢某提某地下“六合彩”赌博资金,由雷某在郴州发展“客户”,被告人卢某还给被告人雷某特码13%的“水钱”(佣金),大某、单某、波某、生肖等3%的佣金。被告人雷某先后发展下线代某谭赛华、周某乙、李某、廖某某、陈某丙、邓某、罗某(均另案处理)和刘桂华、陈某戊、“阿毅”(均在逃)等人,发展下线分销王某、周某己、钟某(另案处理)和胡素珍(在逃)等人,并由李某等代某自行发展下线分销谢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文(在逃)等人,再由各分销发展下线会员,利用宏力网站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
2009年5、6月份,被告人卢某聘请陈某英(在逃)负责宏力网站地下“六合彩”资金的对帐、转帐及做帐。2009年8月,被告人雷某聘请王某负责宏力网站地下“六合彩”投注资金的收支、转帐给上下线,还聘请周某己负责投注资金的对帐,并提某、下线具体的付钱资金数目和银行帐户给王某。每期地下六合彩投注开完码后,宏力网站会自动生成各总代、代某、分销、会员的输赢情况及佣金,谭赛华、周某乙、李某、谢某某、廖某某、钟某、陈某丙、邓某、罗某等人便通过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分别与上线和下线进行结算。被告人雷某则在每周某己期一,把一周某己期地下“六合彩”网上投注的金额进行清算后,分别与下线和被告人卢某委托的陈某英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进行结算。经湖南省新时代某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卢某为股东之一的公司共收受投注(略)元;被告人雷某收受投注(略)元。
另查明,邓某华、陈某(另案处理)和廖某、宋某萍(均在逃)也是宏力网站被告人卢某辖下的代某之一,且各自发展了大某下线开展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某被告人卢某非法所得(略).8元、被告人雷某非法所得70万元、同案人谭赛华非法所得11万元、谢某某非法所得8万元、钟某非法所得6万元、邓某非法所得4万元上缴某库;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收缴某同案人邓某华非法所得40万元、钟某非法所得18万元;本院依法收缴某同案人谭赛华非法所得5万元、周某乙非法所得x.2元、陈某非法所得10万元、李某非法所得23万元、谢某某非法所得1万元、廖某某非法所得10万元、陈某丙非法所得10万元、邓某非法所得1.7万元、罗某非法所得1.2万元、王某非法所得1万元、周某己非法所得5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分别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认定被告人卢某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卢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5月、6月的一天,卢某叫一个姓雷某绰号叫“长毛”(即被告人雷某)的人一起坐庄某营地下六合彩,并要他来郴州发展“客户”(即进行地下六合彩投注的人)。“长毛”到郴州后,卢某就通过电脑告诉香港一个叫“阿三”的朋友把用于地下六合彩投注的网站及账户与密码,用手机短信发给“长毛”,便于“长毛”发展“客户”及投注。“长毛”就负责发展“客户”,并同“客户”联系交易用于地下六合彩的资金。“长毛”在每个星期的星期一,便把一个星期三期地下六合彩的投注的网上金额进行清算。“客户”赢钱的话就由陈某英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给“长毛”,“客户”输掉的钱就由“长毛”把“客户”的钱收齐,然后通过银行转帐给陈某英。由于卢某不懂银行转账及网上银行的转账操作,所以这些资金都是由陈某英帮卢某做账,用于经营地下六合彩的资金都是用陈某英的名字开的账户进行往来。盈利的钱就按四六分成的协议,随时支付给“长毛”。卢某大某是2009年的五、六月份开始请陈某英帮其做事的,给她每个月五千元的工资,陈某英的建行卡的帐号是(略),卢某的帐号是(略),另外卢某还要陈某英转账到其妹妹卢某银的帐户上,帐号是(略)。
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另证明,宏力网站是“阿三”给的,卢某这边负责宏力网站运作的是“阿好”,卢某本人不清楚运行情况,只是把钱放在宏力网站,资金上的往来都是“阿好”和卢某请的工作人员陈某英联系。卢某在宏力网站上使用的账号是x,这个帐号也是“阿三”给的,后来是“阿好”在操作,另外卢某还将x这个账号告诉了雷某,雷某也知道这个账号。在公司里卢某和“阿好”、“阿三”三个人每个人占33.3%的股份,卢某将自己的股份给了雷某5%,也就是说雷某占公司股份1.66%。卢某的非法所得是1040万元,都已经全部被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了。
2、同案人陈某英的供述证明,2009年8月份,卢某告诉陈某英自己现在在做网络地下六合彩赌博的生意,要陈某英帮其负责转账方面的工作,陈某英就同意了。陈某英的工作就是转账,卢某当时留了一个手机号码(略)给陈某英,要其每天发短信去对账,如果要转钱出去,就按照短信上提某的帐号和金额转账。陈某英的收入就是卢某每个月付的5千元的工资。
3、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年底回到郴州时看见有许多人在买六合彩,于是被告人雷某找卢某讲郴州很多人买六合彩,要卢某帮自己找后庄。后卢某就帮雷某介绍“阿好”,并承诺给其特码百分之十三的“水钱”(佣金),大某、单某、波某、生肖等是百分之三的佣金,由雷某自己去发展下线。“阿好”把宏力网站投注平台网址、分销商帐号和密码发短信给雷某。雷某在宏力网站上发展的代某商有李某、邓某、廖某某、胡淑珍、钟某、王某等,电话直接投注人员“小田”、“陈某姐”、“小军”等。每期六合彩投注开完码以后,宏力网站就会自动生成代某商及会员的输赢情况及佣金,雷某在开完码的第二天之内与代某商、会员进行对帐。会员输钱的话先是转帐进雷某的帐户,雷某再转帐给陈某英。会员赢钱的话先是陈某英转帐给雷某,再由其转帐给会员。2008年10月份左右,卢某给了雷某宏力网站的5%的股份,每期盈利都有分红。卢某还给了雷某一个网站的管理账号,账号名为x,密码是CK(略)。
4、同案人王某的供述证明,雷某要王某做六合彩转帐时候,告诉其上线的资金账号是一个叫陈某英的开户名。
5、同案人陈某的供述证明,“阿威”与陈某进行地下六合彩资金转账都是通过网银转帐。陈某的建行卡是2009年办的,同时还办理了U盾,卡号为(略)。“阿威”的建行卡户名是陈某英,卡号是(略)。
6、同案人宋某萍的供述证明,李某雄是2009年六、七月份开始从事网络六合彩赌博的,宋某萍大某在2010年五月上旬帮李某雄向他的上线转过一次款,账号不记得了,户名是陈某英。原来李某雄每隔三、四天就转二、三万元到陈某英的账号上,宋某萍多次帮李某雄洗衣服时看到转帐单,所以对陈某英这个名字有很深的印象。
7、同案人陈某的供述证明,廖某是宏力网站上的代某,其他会员的资金流转也是转到尾数为7517的邮政储蓄这个帐户上,陈某有时候帮陈某用这个帐户转过帐,记得上面的庄某有两个邮政储蓄帐户,帐号多少不记得了,只记得一个帐户名是陈某英,另一个帐户名是梅冽。
8、同案人邓某华的供述证明,2008年底一个在桂阳做生意的朋友陈某介绍邓某华认识唐老板,之后邓某华就为唐老板开始收单某帐,唐老板还交待其今后都是由马仔阿威与邓某华电话联系。唐老板给了邓某华一个互联网址,登陆帐号x,密码x。还有个x,是记载邓某华收受地下六合彩的数目。邓某华又发展了一些下线,有廖某红等人,同时给他们每人一个投注帐号、密码。邓某华和下线接单某,利用网页把数字投注到宏力网站,根据开奖结果,上线、邓某华和下线进行对帐。上线和邓某华之间都是通过银行结帐,邓某华和下线之间通过银行结帐或现金结帐。
邓某华的供述另证明,邓某华专门请了蒋明武为其收付地下六合彩的往来资金,每个月给他700元工资,还要他到邮政储蓄开设了个帐户。凡是六合彩的钱都打到蒋明武名下的邮政储蓄帐户上。开完码后蒋明武都会记下投注的情况,然后在开码的第二天或者有时一个星期以后同邓某华对一下投注的清单。买中没买中的钱都汇到上线唐老板那里去,邓某华只赚其中的“水钱”。“水钱”邓某华只收取2%的提某费,下线计提某10%由唐老板另外支付。这期间邓某华的下单某额(略)元,共盈利x.1元。
9、同案人蒋明武的供述证明,邓某华在开六合彩,蒋明武帮其计数、收账,每月拿700元的固定工资。买码的人把钱打到蒋明武的卡上来,然后蒋明武又把钱划给广东的上线,上线的帐号是(略)(即陈某英建设银行的账户)。
10、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公安侦查人员依法对宏力网站远程数据进行提某,固定了宏力网站股东、代某、会员的基本资料、下阶管理和报表等六合彩赌博活动的相关数据,该网站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21日期间接受下单某额累计(略)元。公司结余(略).6元。
11、到案说明证明,2010年4月中旬,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卢某、陈某英利用宏力六合彩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活动,公安机关立即对卢某、陈某英进行调查。经调查,卢某、陈某英有重大某罪嫌疑。2010年5月28日,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网监与行动技术支队民警在(略)X楼X房将卢某、陈某英两人传唤至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治安支队进行调查。
12、搜查笔录证明,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人员于2010年5月28日对陈某英、卢某租住的(略)X房依法进行搜查,发现陈某英用于地下六合彩资金结算的银行卡等物品的情况。
13、被告人卢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证明,被告人卢某用于地下六合彩资金往来的交易情况。
14、卢某银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证明,户名为卢某银的账户交易情况。
15、同案人陈某英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证明,用于地下六合彩资金往来明细。
16、陈某英的记帐单某明,陈某英经手对地下六合彩资金转帐的记录。
17、转账明细表证明,同案人陈某英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账号(略))在网上转账给卢某、陈某、周某己、王某、宋某萍、雷某、蒋明武、江志华等涉案人员的金额及账号的情况。
18、陈某英分别在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账户在网上转账给涉案人员金额及账号的情况。
19、湖南省天网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2010]湘•天网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提某报告书证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29日,卢某为股东之一的公司帐号“x”共下注(略)笔,下注金额共计(略)元。
20、湖南省新时代某信司法鉴定中心湘新恒鉴字(2011)第X号鉴定结论证明,卢某为股东之一的x公司账号下共收受投注(略)元。
21、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卢某犯罪时年满十八周某己,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认定被告人雷某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证明,雷某绰号“X”等会员投注。到了2009年年中,雷某开始聘请王某帮其管理网站与资金转帐,2009年10月左右周某己帮雷某对数管理网站,两人的工资都是两千元钱一个月。
每期六合彩投注开完码以后,宏力网站就会自动生成代某商及会员的输赢情况及佣金。雷某在开完码的第二天之内与代某商、会员进行对帐。总代某商银行帐户是卢某指定的一个叫陈某英的建设银行帐户(略),代某商的帐户是雷某的建行账户(后来是周某己与王某的银行账户,由王某转帐),会员都各自有自己的账户。会员输钱的话先是转帐进雷某的帐户,再由雷某转帐给陈某英。会员赢钱的话先是陈某英转帐给雷某,再由雷某转帐给会员。转帐的方式大某分通过网上银行转帐,有的是银行ATM机。
2008年10月份左右,卢某给了雷某宏力网站的5%的股份,每期盈利都有分红。他还给了一个网站的管理账号,账号名为x,密码是x,用这个账号登陆宏力网站就可以看见股东和其他总代某账号在网站上的投注和盈利情况。另外就是宏力网站上的占成,雷某是代某hk08和hk77两个代某来占成的,最多占成20%。还有就是抽佣金,抽佣金雷某是代某总代某hk,雷某对每条代某、分销商线上的钱抽13%的佣金,再将对应代某这条线上的钱抽8%-12%佣金给这条线上的代某,自己等于抽4%-1%的佣金。雷某平均每期可以抽2000元左右的佣金,每个月的佣金有x块钱左右,网站上的分红平均每月1-3万元之间,总共盈利七十多万元。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另证明,来郴州做地下六合彩时就跟卢某说好了,雷某做郴州的总代,卢某出钱,通过“hk”这个帐号所获得的利润就四六分成,雷某占四成,卢某占六成。
2、被告人卢某的供述证明,“长毛”到郴州后,卢某就通过电脑告诉香港一个叫“阿三”的朋友把用于地下六合彩投注的网站及账户与密码,用手机短信发给“长毛”,便于“长毛”发展“客户”及投注。“长毛”就负责发展“客户”,并同“客户”联系交易用于地下六合彩的资金。“长毛”在每个星期的星期一,便把一个星期三期地下六合彩的投注的网上金额进行清算。“客户”赢钱的话就由陈某英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给“长毛”,“客户”输掉的钱就由“长毛”把“客户”的钱收齐,然后通过银行转帐给陈某英。盈利的钱就按四六分成的协议,随时支付给“长毛”。
3、同案人陈某英的供述证明,陈某英是2010年5月1日从韶关到郴州的,是一个叫“长毛”的小伙子接待的,还替陈某英租了房子(郴州市X路的电信局家属楼X号)。陈某英另供述账号为(略)的账户与王某、周某己、雷某等人进行地下六合彩资金往来。
4、同案人王某的供述证明,雷某告诉王某说其身份证已经丢失了,要王某用身份证到银行办卡给雷某用来资金转帐。于是王某就用自己的身份证在2009年8月的一天在郴州市X街的建设银行办了张卡及网上银行使用的数字证书交给雷某用。到了2010年2月的时候,雷某看王某没有钱就要其过来帮他做事,每个月给2000元工资,要王某帮他管理六合彩资金转账,现在已给了王某5000元工资了。雷某先后把王某给他的建行卡帐号、周某己的建行卡帐号及相应的数字证书(u盾)交给王某。每期六合彩开完码后,周某己会在宏力网上把给上下线具体付钱的资金数目及上下线的银行帐号用张纸抄给王某,然后由王某在第二天负责用电脑通过网上银行把钱负责转帐给上下线。上线是一个叫陈某英的开户名,下线是罗某、邓某、周某乙、廖某某、谭赛华、李某、陈某丙等。
王某在宏力网站上的代某帐号是x,密码是x,代某是gu,是周某己打电话告诉王某的。王某用这个帐号开设了三个会员帐号,x(下注总额x元,按下单某额的2%提某,赚了2000元左右)和x王某自己在用,x给朋友黄某,但他没有使用。王某的上线帐号hk08是雷某的,现在由周某己在代某雷某管理这个帐号。
5、同案人周某己的供述证明,2009年8月雷某要周某己跟着在宏力网站上学习地下六合彩的投注操作以及算帐。后来周某己就经常跟着王某、邓某等人看他们在宏力网站上的操作,跟他们学习。到了2010年2月底,周某己就正式帮雷某做事,帮他计算宏力网站的投注额,然后报给雷某。周某己是帮雷某在宏力网站上看一下hk下面的每个代某的投注额及其应得的佣金,再将每个代某的应上缴某钱告诉他们,然后将算出来每笔数字记在一张纸上,交给负责转帐的王某看。周某己是直接登入邓某、李某、雷某、刘哥、廖某某、陈某丙、罗某、谭赛华,阿毅、周某己岗(周某乙)等人在宏力网站上的代某或者分销帐号,看每一期投注额及应得的佣金,再逐个打电话给他们将数目核对清楚后再将这些数字记下来告诉王某。然后他们会在下期开码前,将应上缴某钱(这一期的投注额减去他们所得的佣金)转帐到王某的银行帐户上。2010年4月初,雷某拿了周某己的身份证到建行开了个帐户,尾数是6684,用于地下六合彩转帐,一直都是王某用来操作。雷某在他的代某帐号hk08.cm下面给了周某己一个分销帐号x.zx。
6、同案人李某的供述证明,当时雷某问李某愿不愿意帮他收六合彩的码单,通过电脑进行地下六合彩投注,还谈了给李某的报酬,即买特码给12%-13%的“水子”;买大某、波某、生肖给3%“水子”。雷某还叫周某己打电话把六合彩的网址www.x.com和上网帐号hK77告诉李某,于是李某就开始按照网站提某的操作方式进行六合彩投注及发展下线分销、会员了。2008年10月左右雷某给了李某一个HC25的账号,和HK77其实是同一个账户,只是改了一下用户名。李某发展的下线账号分别为钟某(x)、谢某某(x)、黄某文(x)。李某与上线雷某进行地下六合彩资金转帐都是通过网银转帐,其建设银行卡有两张。雷某的建行卡有两张,分别用的是用的是以王某、周某己名字开的卡。
7、同案人邓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的一天,雷某告诉邓某说自己现在在做六合彩的代某,假如邓某做的话给其特码百分之十的佣金,波某、大某、单某是百分之三的佣金。邓某一听觉得可以试试,就开始跟着雷某在一起,去联系投注六合彩的人。有一天雷某带起韶关一个叫“阿财”的人来郴州和邓某一起玩,并要“阿财”回去就发个网站给邓某。“阿财”回去以后就往邓某的手机发了个网址(www.x.com),网站名为宏力。邓某用x的会员号登陆,名称“bo”。到了2009年的年底,随着邓某的六合彩业务扩大(接受他人的投注金额多了),雷某把邓某升级到宏力网站的一个代某,代某帐号hk71,名称“bo”。使用这个代某帐户邓某可以修改占成比,特码的佣金是百分之十一,波某、大某、单某是百分之三的佣金。
刚开始的时候,邓某是同“阿财”进行转帐,转帐给“阿财”指定的一个女的建设银行帐户,有时候数目小直接拿钱给雷某。后来邓某就直接转帐到雷某指定的王某、周某己的建设银行帐户。邓某在建设银行开的两个帐户都是用于六合彩资金转帐的,最后用于资金转帐的建设银行帐户密码是“x”。
8、同案人廖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廖某某知道雷某在搞地下六合彩经营。2008年10月份左右因为没有事做,就找到雷某想搞地下六合彩赚点钱。雷某就告诉廖某某宏力网站的网址(x.com),并给了其一个x代某min的分销帐号,之后又给了个hc09代某min的代某商帐号。到了2010年2月份hc的帐号停用了,雷某又给了廖某某一个hk88代某min的代某商帐号。廖某某就用这个账号发展下线会员在宏力网站上投注地下六合彩。
9、同案人周某乙的供述证明,2008年下半年,雷某问周某乙身边有没有人玩地下六合彩,并说自己有老板。周某乙说有,雷某就要其把单某到他那里,周某乙同意了。隔了几天雷某就用手机短信发给周某乙网址、帐号,并且告诉密码。后来雷某要周某乙换了三、四次帐号、密码。最后一次是2010年4月初开始用的,网址是宏力网站,帐号是hk58,下线是肖杰和郴伢子。上线和周某乙之间都是通过银行结帐,周某乙上线是雷某,但建行帐号户名是周某己,卡号记不清了,还有一个姓王某农行卡。周某乙使用的也是建行的银行卡,户名是前妻李某娅的,帐号记不清了,还有自己姓名的农行卡。周某乙在之前还使用了一个HC58.YU的代某账号,下线分销分别是肖杰和阿苏。
10、同案人陈某丙的供述证明,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雷某告诉陈某丙自己现在替一个地下六合彩庄某写单,特码的佣金是百分之十三,大某、单某、波某、生肖的佣金是百分之三,问陈某丙有没有兴趣做。陈某丙表示试一试看。隔了一段时间,周某己用手机发短信告诉陈某丙帐户hc33,登陆密码1111,网站名叫宏力网。陈某丙登陆后把帐号名修改为“x”,同时还给自己申请了一个会员帐户x,名称“tao”。到了2010年3月底,周某己说网站的帐户和密码要重新调整,并用手机将新的帐户hk33和密码发给陈某丙。陈某丙的下线分销商分别是刘军和邓某红。
每期开完码以后,陈某丙根据网站结算出的金额,先电话与雷某的小弟周某己进行对帐,然后再跟自己的下线对帐。同上下线对帐清楚后,就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与支付现金来完成。雷某用王某、周某己的建行卡通过网上银行与陈某丙进行转帐,陈某丙一般用自己的建行卡通过ATM机或者是手机银行与雷某进行转帐。
11、同案人钟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5月,“小虫”(即同案人李某)给了钟某一个宏力网站的网址和一个分销账号x代某H,钟某利用这个账号在宏力网站上发展下线会员,并进行地下六合彩投注。
12、同案人谭赛华的供述证明,自己是从2009年7月份开始搞地下六合彩的,最开始“长毛”给了谭赛华一个会员帐号(具体多少记不清了),谭赛华利用这个帐号在宏力网站(www.x.com)上投注并发展下线。大某过了几个月时间,“长毛”又给了谭赛华一个hc99名称tan的代某帐号。
谭赛华与“长毛”进行地下六合彩资金转帐,都是“长毛”通过网银转帐,谭赛华通过银行ATM机转帐。“长毛”的建行卡有两个,账户名分别是王某、周某己。
13、同案人罗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3月底左右,王某问罗某有没有兴趣搞六合彩生意,并说给特码13%的佣金,其他大某、单某、波某等3%的佣金。罗某觉得可以,就叫王某发一个网站。当晚王某将网站(www.x.com)、账户(HK39)和密码发给罗某。罗某加入后成为会员(x)。后罗某成为代某后开始招揽买六合彩的人投注。每期开完码后,罗某会和王某或其指定的一个叫“阿狼”的人对账结算。
14、同案人胡素珍的供述证明,2009年7、8月的一天,胡素珍的表妹夫雷某(小名叫斌斌)告诉其可以通过网络搞地下六合彩,并告诉一个地下六合彩的网址(www.x.com),网名叫宏力。还给了一个宏力的会员编号x。上线和胡素珍之间主要通过现金结帐。开码的第二天,按中奖情况,胡素珍到王q(雷某的妻子)家里,交钱给王q,或者王q拿钱给胡素珍,有时也通过银行结帐。斌斌给胡素珍的帐号户名叫周某己,是建行的帐号。
15、同案人谢某某的供述证明,谢某某与钟某系表兄弟关系。钟某原来在搞六合彩,2009年6月份左右,谢某某开始接手搞六合彩。钟某介绍谢某某认识李某,并成为李某的下线。谢某某的网站、账号和密码都是李某给的。目前使用的分销账号是x和x。谢某某和下线、上线结算都是通过建行转账。
15、证人吴某庚证言证明,谭赛华(外号包X)给了吴某一个网址,一个登陆帐号x,密码111。拿到帐号的第二天,吴某就开始使用这个帐号上网进行投注,开码的第二天,直接现金结帐,在六合彩下注的页面上还可以看到有下注金额返回率,数字是按11%的比例返回,单某、波某、大某、生肖按2%的比例返回。
16、证人吴某辛的证言证明,2009年12月份谭赛华给了吴某辛一个网址,一个登陆帐号x.2。刚开始吴某辛自己用家里的电脑进行了上网投注,后来经朋友介绍其他人(“兰婆”、“谷冬”)到自己这里投注。接到他们的单某,就通过网络跟他们下注。直到网络帐号被封就没有接单某。然后在开码的第二天,直接现金结帐,谭赛华给吴某辛的数字是按11%的比例返回,单某、波某、大某、生肖按2%的比例返回。吴某辛给下家的数字是按8%的比例返回,单某、波某、大某、生肖按2%的比例返回。在每期开码的第二天,彩民赢钱吴某辛就先到谭赛华那去拿现金,彩民输了吴某辛就先到彩民那去拿钱,拿到钱后相互之间的差价补给对方。吴某辛接单某总金额大某十万元左右,从中获利大某是二万元左右。
17、证人邝某证言证明,在2010年的时候投注过两三次,是朋友谭赛华给给的帐号,网站是叫宏力网站,输入帐号x××(之后两位数不记得了),密码x就可以进去投注了。
18、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明,自己是陈某丙的下线,陈某丙给了宏力网的网址和账号给黄某丁,帐号记不清楚了,只记得开头是“hk33”,后面还有4个数字。每次投注完以后,结算也是在茶楼里。
19、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公安侦查人员依法对宏力网站远程数据提某,固定了宏力网站股东、代某、会员的基本资料、下阶管理和报表等六合彩赌博活动的相关数据。
20、到案说明证明,2010年5月28日,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网监与行动技术支队民警在(略)党校附近将雷某传唤至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治安支队进行调查。
21、湖南省天网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明,总代某号“hc”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29日共下注x笔,下注金额共计(略)元,总代某余x.5元;帐号“hk”自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5月29日共下注x笔,下注金额(略)元,总代某余x.3元。
22、湖南省新时代某信司法鉴定中心湘新恒鉴字(2011)第X号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雷某收受投注(略)元。
23、被告人雷某以及王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资料证明,被告人用于地下六合彩资金往来情况。
24、王某、周某己在网上转账给李某、陈某丙、罗某、周某乙(李某娅)、谭赛华、邓某、雷某、陈某英等涉案人员金额及账号情况证明,被告人雷某以及其聘用的管理人员王某、周某己与被告人雷某的下线相互进行地下六合彩资金转账的事实。
25、邮箱x@x.cn记录证明,2010年5月份公司股份、雷某“水钱”和各代某输赢情况。
26、由被告人雷某核对属实的总代某号tt、hk、hc的投注情况的电脑截图证明,被告人雷某所先后使用宏力网站地下六合彩账号收受投注的事实。
27、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雷某犯罪时年满十八周某己,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认定本案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还有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证明案件的来由。
2、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和湖南省天网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2010]湘•天网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提某报告书的两份光盘与文字证据共同证明,宏力网站股东、代某、会员的基本资料、下阶管理、报表等六合彩赌博活动的相关数据及各同案人所辖账号收受投注的情况。
3、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某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卢某、雷某的随身物品和部分财物后予以发还。
4、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证明,同案人收受投注和佣金收入的情况。
5、缴某、扣押物品清单、汇款凭证、缴某单某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某被告人卢某非法所得(略).8元、被告人雷某非法所得70万元、同案人谭赛华非法所得11万元、谢某某非法所得8万元、钟某非法所得6万元、邓某非法所得4万元上缴某库;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收缴某同案人邓某华非法所得40万元、钟某非法所得18万元;(略)人民检察院依法收缴某同案人谭赛华非法所得5万元、周某乙非法所得x.2元、陈某非法所得10万元、李某非法所得23万元、谢某某非法所得1万元、廖某某非法所得10万元、陈某丙非法所得10万元、邓某非法所得1.7万元、罗某非法所得1.2万元、王某非法所得1万元、周某己非法所得5千元。
被告人卢某的辩护人提某被告人的病历等相关材料证明,被告人卢某不宜羁押。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雷某为宏力赌博网站担任不同层次的代某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某在共同犯罪中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辩解称,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但非法所得数额有出入,且非法所得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雷某辩解称非法所得数额只有70万元左右,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上述辩解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卢某的辩护人提某被告人卢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卢某没有主动投案,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卢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对被告人卢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雷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
二、被告人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依法追缴某案的非法所得上缴某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某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某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炜
审判员罗某荣
审判员田海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代某书记员马文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某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某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己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己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某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某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