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为泄愤报复邻居曹某某,在未以曹某某及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携带长刀,破门闯入曹某某住宅辱骂曹某某,并一手抓住曹某某的衣服,一手持刀架在曹某某脖子上,对曹某某进行了威胁,持续时间约半小时左右,后被曹某某及丈夫制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息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解协议书、撤诉申请,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邓某、王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杨某、王某戊人的证言,息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长刀照片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持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对她人辱骂、威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案发生在邻里之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对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涂善喜
二O一O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詹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