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p河回族区X街X号院。
法定代表人宫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济源市X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代表人杨某某,该指挥部指挥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该指挥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不服洛阳铁路运输法院(2010)洛铁民初字第1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仅以被上诉人曾为铁道部下属企业,就确定管辖过于片面;被上诉人起诉的标的已超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所做裁定违反级别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系原为铁道部下属单位,现仍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的企业,本案属一方当事人为铁路企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提出超级别管辖的上诉理由,经查,有原审法院依规定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报告和上级法院同意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的交办函,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三)的规定,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是上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做出的,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姚黎辉
审判员金铃
审判员孙芳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王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