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
被告彭某。
本院受理原告某某诉被告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彭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纠纷的解决由原告某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标的物制造地人民法院处理,故本院无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纠纷的解决由原告某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标的物制造地人民法院处理,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彭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友华
审判员银燕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