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单某(系单某的堂祖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退休干部,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武刚,湖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1年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单某与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小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4月6日自愿到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2月13日,共同生育小孩单某新。结婚初期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可,但在原、被告婚生小孩出生后,被告的态度就开始变了,经常离家出走十几天不归,三两天离家出走。致原、被告夫妻关系逐渐淡薄。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500元至小孩成年止。
被告辩称:原、被告从相识,恋爱、结婚,夫妻感情较好,只是因为原告对被告不够关心,存在一些误会,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同年4月6日,双方自愿到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2月13日,共同生育男孩单某新。结婚初期,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上半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2011年6月,原告独自外出打工。故原告以原、被告的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单某与被告游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单某新由原告单某直接抚养,原告单某自愿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用,小孩仍系双方子女。
三、被告游某随嫁的沙发、衣某、电视机等嫁妆,被告游某自愿赠予给婚生小孩单某新;原告单某自愿当庭支付现金x元给被告游某。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单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小红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郭艳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