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邱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该公司法律专员,男,汉族,XX年2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赚碗饭吃》等33篇文章(详见附件)的作者,2011年4月,原告在被告网站内购买下载了原告的上述作品。经查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上述作品电子化以后上传至其网站进行销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原告为侵权支付了一定的合理费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从涉案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2、被告按60元/千字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35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按照30元/千字标准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捌仟捌佰叁拾伍元(¥8835)、合理支出壹仟柒佰伍拾元(¥1750)及诉讼费叁佰零陆元柒角伍分(¥306.75),共计人民币壹万零捌佰玖拾壹元柒角伍分(¥x.75),该笔费用被告应在2012年1月20日前交纳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被告迟延交付该款项,则被告向原告支付50元/日的赔偿金。
二、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涉案文章删除,停止使用。
三、原告承诺,在被告完全履行本协议支付义务后:不再追究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前使用原告作品的任何法律责任。
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形成的过程、履行的过程、履行后的任何阶段不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披露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内容。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自原告签字及被告盖章后生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
六、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75元,本院减半收取153.4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邱某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艳
附件:
姓名序号侵权作品字数
邱某1“垃圾“记者11
2『广告』儿子1
3表哥17
4厂花9
5抄、炒、吵、钞出书四重奏2
6打毛衣20
7当生命完全折合成人民币1
8电视战争,孩子走开0.5
9工厂笔记20
10狗证7
11话说“掌声通过”1
12家住六楼顶楼的生活很惬意1
13君子近庖厨1
14老蜜突围15
15陌生1
16难退的票0.5
17鸟人逮空53
18漂流福州5.5
19亲亲小娘19
20邱某短篇小说二题10.5
21山沟沟里的形象工程20
22水土不服14.5
23斯德歌尔摩综合症16
24王嫂征婚0.5
25心太软1
26胸怀是冤枉撑大的0.5
27杨志卖刀5
28药物谋杀5
29一部让我读了坐不住的书1.5
30以鸟瞰的高度注视底层——评胡增官小说集《活得比蟑螂复杂》2
31有情人最好别成眷属7
32与文学离婚9
33赚碗饭吃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