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职工,住(略)。
被告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被告文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职工,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媚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诉称:被告文某先后于2010年3月21日、2011年元月2日向原告黄某借款共计x元用于资金周转,并于借款的当日分别向原告黄某出具了借条。借款逾期后,被告文某未偿付分文。原告黄某请求判令被告文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并按约定的利息1.5%支付利息x元。
被告文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辩称:对向原告黄某两次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1日,被告文某因资金困难向原告黄某借款x元。原告黄某向被告文某提供借款后,被告文某向原告黄某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黄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x.00元)(借期一年,月息1.5%)”。2011年元月2日,被告文某因资金困难再次向原告黄某借款x元。原告黄某向被告文某提供借款后,被告文某向原告黄某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大写)玖万伍仟元整¥x.00元”。逾期后,原告黄某多次向被告文某催收借款,被告文某未予偿还。故,原告黄某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文某在2011年10月7日之前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x元,并从借款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逾期则按月利率1.7%支付利息至还款日止。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2304元,由被告文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媚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艳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