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
被告许某。
原告付某与被告许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瑞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向和平、银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智明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被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诉称,2011年2月6日下午1点钟,被告经营的日化品店关着门,店内突然起火,随着几声爆炸,火势猛然加大,迅速窜进隔壁原告经营的麻将馆内,打麻将的客人都跑出店外,没有人敢救火,原告店内所有物品被烧毁,损失x余元。这次火灾由被告店内起火引起,而且排除雷击、放火等因素引发火灾的可能,被告应对火灾事故损失负责。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元,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某,一、火灾所造成的损失,答辩某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鹤城区公安局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只提到了“排除雷击、放火等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烤火不慎及起火点处插座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对于起火的原因没有认定。这种原因不明的火灾,不能简单推定答辩某有过错。民事侵权责任实行过错归责的原则,在答辩某有无过错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仅根据起火点要求答辩某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答辩某与被答辩某被烧毁的门店是由石门市场提供场地,被答辩某自行搭建的违章建筑。没有经过审批及消防部门验收,为砖木结构,屋顶是木架子盖石棉瓦,均是易燃材料,有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分析了“灾害成因为石门市X路边临时市场,房屋为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低是导致火灾损失蔓延和扩大的重要原因”。违章建筑的搭建者及管理方都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二、被答辩某诉讼请求中的损失金额过高,不能排除虚报的可能,关于本次火灾损失的物品,被答辩某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付某夫妇在怀化市X区石门市场修建了几间砖木结构的临时平房,经营麻将馆生意,并在店内生活;被告许某也在怀化市X区石门市场搭建了几间砖木结构的临时平房,经营日化品店生意,原、被告经营的店相邻。2011年2月6日13时36分左右,被告许某日化品店突然起火,因店内无人,使火势迅速蔓延,原告付某麻将馆及相邻几个商店均被完全烧毁。怀化市X区公安局消防大队经勘察后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许某的日化品店中部电脑桌附近,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可以排除雷击、放火等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烤火不慎及起火点处插座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经分析,灾害成因为石门市X路边临时市场,房屋为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低是导致火灾损失蔓延和扩大的重要原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了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因火灾被烧毁财物损失进行价格鉴定,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于2011年2月6日作出鉴定,认为原告火灾财物损失价值x元。
上述事实,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和辩某,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原告户籍证明、被告身份证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怀化市X区公安局消防大队〔2011〕第X号火灾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起火部位位于许某的日化品店中部电脑桌附近,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可以排除雷击放火等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烤火不慎及起火点处插座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经分析,灾害成因为石门市X路边临时市场,房屋为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低是导致火灾损失蔓延和扩大的重要原因;
3、怀化市X区公安局消防大队对许某、付某、杨秀捌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火灾发生经过;4、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怀鹤价民评鉴字(2011)X号“关于付某与许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涉及的付某因失火被烧毁的财物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原件1份,证明原告付某火灾财物损失价值x元;
5、照片19张,证明原告麻将馆被烧毁的现场情况;
6、庭审笔录一份,证明本案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怀化市X区公安消防大队对本案火灾作出了事故认定书,排除了因雷击、放火等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但不排除烤火不慎及起火点处插座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各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许某修建临时违章建筑,其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临时违章建筑存在火灾隐患,应有一定的预见能力,被告未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而且在店内产生明火时未能及时发现和施救,引发火灾,被告对此存在过错责任,被告上述过错是导致原告麻将馆被烧毁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财物毁损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修建临时违章建筑经营麻将馆并居住,应该能预见该临时违章建筑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故原告对本案火灾的蔓延和扩大也存在过错,故应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根据原、被告及市场的管理单位在本案火灾中的过错大小、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的70%。
关于原告财物损失认定问题。原告确有义务对其主张的每一项财物损失进行举证,但由于火灾的突然性,火灾使原告有关书证、物证灭失,导致原告举证困难。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及当事人陈述,原告修建的临时房屋、经营麻将馆必备的工具及必要的生活用品应该已被烧毁,因原告提供被烧毁财物清单列明的物品都是一些经营麻将馆必备的工具及必要的生活用品等,且被告对原告被烧毁财物清单列明的部分财物被烧毁并无异议,参考原告提供的被烧毁财物的照片,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烧毁财物清单应该是真实的。根据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原告财物损失价值为x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赔偿原告付某因火灾造成的财物损失x元,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评估鉴定费10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625元,被告许某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2份,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瑞云
审判员向和平
审判员银燕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智明
判决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某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