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湖区X组。
负责人王某,该组组长。
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原告李某某、刘某、李某与被告北湖区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愿生育一孩,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因被告的集体土地陆续被国家征收,被告因此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包括安置费),并在2010年按平均每人x元的标准分配给本组村民,但没有给本案原告方增加一人份的土地补偿款,原告方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北湖区X组同意自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增加支付原告李某某、刘某、李某家庭一人份分配额,共计支付原告李某某、刘某、李某土地补偿费x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45元,由被告北湖区X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东明
助理审判员罗琛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