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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

被告段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原告李XX与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红先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崔帅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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