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269-X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x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两被告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留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张某明
助理审判员罗琛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