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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269-X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x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两被告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留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张某明

助理审判员罗琛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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