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调解笔录
时间:2011年8月10日
地点:本院第三审判庭
审判员:江山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
到庭当事人:
原告易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公务员,住(略)。
被告袁某,恨,198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略)。
审:原告易某与被告袁某离离婚纠纷一案,应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今天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调解。
被:同意调解。
审:本案由代理审判员江山进行调解,代理书记员常宏华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回避。
审:原告,谈一下你想法
原:我坚决要求离婚。
审:被告,是否同意离婚
被:我不同意。
审:被告,原告诉状中所述是否属实
被:很多不是事实。
审:原、被告,何时结婚
原:我们系自由恋爱,2009年4月29日登记结婚。
被:原告所述属实。
审: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如何
原:不好。
被:时好时坏。
审:原、被告,婚后是否生育子女
原: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易某某。
审:原、被告,诉讼费怎么承担
原:由我承担。
被:由原告承担。
审:原、被告,还有无其他争执
原:无其他争执了。
被:无其他争执了。
审:双方均已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就不再开庭审理了。本院将为双方制作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查阅以上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认可,本案不再另行制作调解书。
原:好。
被:好。
调解协议
时间:2011年8月10日
地点:本院第三审判庭
代理审判员:江山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
到庭当事人:
原告易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公务员,住(略)。
被告袁某,恨,198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略)。
原告易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暂时和好。
二、被告会要求其父母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若某、被告在本院调解和好后半年内,感情仍无好转,则原告保留再次起诉离婚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易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不再另行制作调解书。